一、保证与债务加入的近似:
1、连带责任类似: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中,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在其原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债务任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债务。
2、抗辩援用类似:保证人有权援用主债务人的抗辩,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
二、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别:
1、保证期间不同: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间限制,而债务加入不存在保证期间。
2、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3、责任范围不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中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债务加入中若原合同债务无效,有过错的债务加入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与原债务人相同。
4、责任轻重不同:保证责任总体“轻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责任“重于”保证。
三、保证和债务加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