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使得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制存在局限性。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对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进行了立法并在司法判例中实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诚信义务,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我国需要从完善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以及上市公司自身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完善管理层诚信义务履行机制。
关键词:公司法;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公司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活动充满着无尽的风险,而公司制的发明实现了两权分离、有限责任,激发了人们冒险和开拓的精神。公司的管理团队让公司经营走向专业化,让人们的商业蓝图成为现实。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H.科斯在其论文《企业的性质》中从经济学的角度阐释了公司产生的原因:雇佣专业的管理层可以比股东直接经营降低成本,从而增加企业效益,企业效益的增加最终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如同自然科学领域牛顿三大定律对生产力的贡献,公司制则是社会科学领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创造,其中公司管理层2功不可没。
然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像理想状态中的那样诚信可靠,违法违规、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时常发生,进而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公司管理层为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管理层在履职中违背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虚假披露信息;公司管理层在处理外部事务中欺骗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及商业诚信规则。这些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便是上市公司管理层违背诚信义务,最终给公司和股东权益造成损害,如何规制公司管理层促使其诚信履职成为了需要研究的课题。本文将从下列问题出发,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关于诚信义务的界定。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147条和第148条对公司管理层的忠实义务提出了要求,但未涉及诚信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有相关立法,那么诚信义务如何界定?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第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必要性和应然要求。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必要性是什么?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应然要求分别是什么?
第三,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的法律规制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立法,敦促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如何完善行政监管和指导机制以及行业协会有关诚信义务履行的自律机制?上市公司如何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体系,主动履行诚信义务?
二、诚信义务概述
(一)诚信义务界定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诚信义务多出现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公司法》中未直接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关于公司法领域的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目前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较为普遍,通常是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的要求之一。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第17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诚信地以最有可能为实现公司全体成员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的方式履职。在美国迪士尼公司衍生诉讼案中3,诚信义务被定义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促进公司的利益并履行其职责,不得损害并采取实际行动维护公司的利益。特拉华州法院的判决表明,诚信义务的内涵既包含传统的忠实义务,也强调公司管理层活动的积极作为性以及履职的合法性。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中也要履行诚信义务,例如美国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General Corporation Law)141条(e)对董事和管理层人员诚实地记录与公司相关的意见、决策信息进行了规定。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诚信义务的规定可以看出,诚信义务既是一个公司法上的义务、司法裁判标准,也是公司管理层履职的行为准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诚信义务主要是公司内部治理中公司管理层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但公司管理层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也应遵循诚信义务。例如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在进行公司对外事务的决策以及信息披露时,即使不涉及自身的利益冲突,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要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和经理都应该诚信行事,因此诚信义务也是一种带有公法和道德色彩的义务。公司管理层对外的诚信义务属于公司外部治理的范畴,但外部治理效果最终会内部化,继而影响到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诚信义务可以视作是公司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的桥梁之一。
(二)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公司管理层的履职可看作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一种委托关系,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内容本身就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委托协议内容的要求。在忠实义务中,正如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Guth v. Loft案5中所述:公司管理层不得利用股东对他们的信任来谋取他们的私人利益。因此公司管理层忠实履职既是忠实义务的体现,也是诚信义务的体现。勤勉义务要求管理层保持“合理的注意”,善意、谨慎地进行公司管理6,而这与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所要求的品质相似或一致。因此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具有密切联系,在内涵、实践要求和效果上存在交叉融合,都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所需要履行的义务。
2.区别
第一,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忠实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公司管理层和公司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公司管理层所应采取的不谋取私利的态度;勤勉义务则是指公司管理层履职时应保持善意、专业、审慎的态度;而诚信义务是指公司管理层在履职时对待其处理的各类事务时诚实守信,不欺诈隐瞒,并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采取履行职责的“实际行动”。因此诚信义务更是一种行为标准,贯穿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全过程。对于公司管理层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在难以将该类行为归入违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下,将其认定为违背诚信义务更为合适。
第二,诚信义务所调整的利益范围比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更加广泛。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主要调整公司管理层和公司之间内部的利益关系,防止管理层侵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并侧重调整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义务也涉及管理层和股东、公司之间的利益调整,但更强调管理层的一种平等对待,而非偏袒公司控制方。在管理层代表公司对外执行事务时,其也要遵守诚信义务,对本公司、业务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秉持诚信态度处理公司相关事务。因此诚信义务也涉及公司内和公司外相关方的利益调整,大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调整范围。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必要性及应然要求
(一)必要性
1.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中国,上市公司往往是特定领域的明星企业,其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此外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影响到资本市场发挥企业融资的功能以及宏观调控的作用,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和普通中小型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具有信誉良好的外观,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对外事务中履行诚信义务将更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从而维护整体的交易秩序。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如果未履行诚信义务将易导致信任危机,增加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风险。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所产生的外部性影响,并且上市公司管理层理应比非上市公司管理层承担更高要求的诚信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民商法理论的要求
关于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关系、合同关系进行考察。7从信托合同的角度看,公司管理层作为被委托方需要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方的利益实现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与法律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英美法系中公司法的诚信义务的渊源。另一方面在公司法、证券法等商法规范中,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是否明确规定“诚信义务”存在不同,但商法中的很多条款中均体现了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要求。《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诚实守信,第145条要求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4条规定说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证券发行活动中应履行诚信义务。民商法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是民商法理论的应然要求。
3.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要求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东成员构成涉及多种类型的投资者,而上市公司又具有资产规模大、业务丰富的特征,为保证公司的盈利和发展往往对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作为上市公司这艘巨轮的实际掌舵者,履行诚信义务有助于降低交易及代理成本,减少带来的经济风险;若其违背诚信义务履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将给股东及公司带来更大的伤害。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履行诚信义务将有助于管理层进一步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整体的治理水平;同时诚信义务可以拓展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外延,敦促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履职活动中诚实守信,诚信、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内部事务与外部业务的合规水平,从而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应然要求
1、董事
第一,董事需根据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周天舒(2018)通过整理国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容易忽视诚信义务,牺牲公司的利益以满足其提名股东的利益。8公司董事与股东的“管理契约”是与所有股东的契约,传统意义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足以规制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的行为,而履行诚信义务可以弥补这种缺陷,给董事设立一种诚信的标准使其在公司管理的中秉持一个相对中立、公平的立场9,为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履职,而非偏袒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目前学界已经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3条也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那么作为大股东提名的董事更应该履行诚信义务,为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履行职责。
第二,董事需将诚实守信作为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标准。如前文所述,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是相互交叉融合的,诚实守信是董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在董事自身的私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应该秉持诚信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董事人员应该尊重董事这个职位,利用股东对管理层的信任为股东及公司谋福利,而非谋取个人私利。在董事秉持勤勉义务中审慎、善意的态度处理公司事务时,诚信也应该成为审慎、善意的判断标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关于董事候选人承诺的真实性规定以及第22条“董事应履行其承诺”的规定,在一些不涉及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忠实义务)以及审慎、善意(勤勉义务)的内部事务处理中,董事也应履行诚信义务。
第三,董事在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时应遵守诚信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履行诚信义务,不仅要求在公司内部治理事务中诚实守信,在涉及公司对外事务以及公司外部治理活动中讲诚信、守信用。上市公司董事对业务相对人及社会公众诚实守信,依照法律法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不欺骗监管机构、市场以及投资者。近年来上市公司面临的合规要求增加,例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以及网络科技类上市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公司管理层面临着日益增多的利益权衡。诚信义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对一些利益进行舍弃,虽然会在短期内损害公司的利益,但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有利于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在对外事务中守法合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公司所负诚信义务的拓展。
2、监事
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不健全问题:监事会的地位被虚化、缺乏独立性,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无法做到专业独立,监事会职权受到限制,同时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激励机制。10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监事履行诚信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监事既是诚信义务的监督者,也是诚信义务的践行者。一方面,如同控股股东和董事的关系,控股股东对监事的任命、履职存在控制和影响情形,造成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的缺位,从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在当前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规制的同时,上市公司监事应主动履行诚信义务,秉持公司全体股东对监事会成员的信任,对董事、经理以及相关方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充分监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在日常的公司财务监管、履行报告与披露义务、对公司相关方的承诺进行监督等工作中,监事会成员应以较高的法律道德水准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强诚信与自律意识,主动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规范及指引,积极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3、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财务人员的诚信义务履行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而财务数据的真实与否是上市公司诚信治理的直接体现。上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需要主动遵守会计、审计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职业道德,诚信、廉洁、正直并以一种超然中立的态度开展财务核算与监督工作,排除公司其他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的利益影响,使工作内容和程序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在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案中,公司高级财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相互勾结,最终酿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二大企业破产案。《公司法》第14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财务状况的规定,第 170条规定了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第171条规定公司不得另立账簿,均是《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具体体现,需要高级财务人员遵守与实践。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公司法》立法
关于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的法律架构,有学者针对《公司法》第147条提出“忠实+勤勉+诚信”的义务模式11,和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义务模式趋近,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7条规制的对象是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三种人员的职能以及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存在较大差别。忠实、勤勉义务侧重捋顺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财产和义务关系,而监事及高级财务人员除在处理和股东的关系外更应侧重其职位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如诚实守信、守法合规等。目前学界已经对控股股东(大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监事会制度完善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相应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义务范围也应进行相应的扩充,通过明确董监高等管理层的诚信义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诚信义务履行、监事会制度改革相衔接,从而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完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面临更多的诚信问题情况下,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管理层履职的守法合规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外部监管与处罚措施督促上市公司管理层诚信地开展业务活动。同时行政主管机关需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诚信问题对现有的准则和指南进行完善。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1条对董事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中也应完善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在行政监管外,还应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发布的指引中均涉及诚信义务,未来需要就公司管理层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例如高级财务人员)发布行为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各类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自律意识。
(三)上市公司自身完善内部治理体系
当今各类上市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治理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的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完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本公司管理层诚信义务履行水平。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在管理层人员选用问题上组成人员构成合理、业务及道德素养优良的公司管理团队,实现整体股东财富及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五、结语
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诚信义务作为一项独立义务进入公司法体系及司法实践的时间也不长,学界需要对诚信义务进行进一步研究。在进行法律移植时需要考虑到国内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构建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特点的诚信义务法律规则。
注释:
1 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2 本文侧重研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财务人员的诚信义务问题。
3 In re The Walt Disney Co. Derivative Litig., 906 A.2d 27 (Del. 2006)
4 See Janet E. Kerr,” Developmen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Duty of Good Faith and Its Impact On Director Conduct” in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June 2006).p.1041.
5 Guth v. Loft, 5 A.2d 503, 510 (Del. 1939)
6 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2页。
7 参见任自力:《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第109页。
8 周天舒:《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7页。
9 A Gide on Directors’ Duties: https://www.cr.gov.hk/en/publications/docs/director_guide-e.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0 赵晶:《公司治理:原理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5月版,第126页。
11 参见汪青松、宋朗:《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体系的公司法路径》,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4期,第78页。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
[2] 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3] 周天舒.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4] 赵晶.公司治理:原理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二、期刊论文类
[1] Janet E. Kerr. Developmen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Duty of Good Faith and Its Impact on Director Conduct[J]. George Mason Law Review,2006(6).
[2] 任自力.美国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7(2).
[3] 汪青松、宋朗.合规义务进入董事义务体系的公司法路径[J].北方法学,2021(4).
三、电子文献
[1] A Gide on Directors’ Duties [EB/OL], https://www.cr.gov.hk/en/publications/docs/director_guide-e.pdf, 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