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代理的含义: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的分类:风险代理分为全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1.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2.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3)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1.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代理在案件范围上无特殊限制,而风险代理中如上文所述,部分类型的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2.适用案件特点不同。顾名思义,风险代理所涉案件通常风险较大,往往和一般代理相比更为疑难复杂,可能存在败诉以及执行难度大等特点;而一般代理则包含普通案件。
3.费用不同。风险代理下委托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费用较高;而一般代理费用相对较低。
4.激励效果不同。风险代理下,律师费的多少与案件结果密切相关,能更好地激励律师尽职尽责,否则就可能影响收益甚至承担风险。而一般代理则是固定的费用,对律师的激励有限。
5.信任度与权限不同。风险代理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大,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较大;一般代理下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度不及风险代理,律师的处分权限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