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审理,在这过程中所进行的解决诉争等各项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仲裁的概念: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3)劳动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法律活动。
(4)三者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适用的范围最广,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纠纷均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仲裁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领域的纠纷,具体规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程序法律依据不同。诉讼活动的程序依据是诉讼类的程序法,其中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依据是《仲裁法》;劳动仲裁的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启动依据不同。在无法定的限制情形下(有效民事仲裁条款、行政复议前置等),达到法定起诉条件即可提起诉讼;启动仲裁需要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劳动仲裁的启动不需要双方同意,并且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4.性质与管辖机构不同。诉讼是司法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具有民间的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司法活动,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仲裁也不是司法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管辖权不同。民事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不同的案件依法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仲裁的管辖权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同。法院主要由法官组成,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等选拔方式、并被任命为员额法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种专门的职业。仲裁员不是一种专门职业,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7.公开程度不同。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8.强制程度不同。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训诫、拘传、罚款、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仲裁和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在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时,也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并且在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仲裁机构也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救济方式不同。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同时《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则是规定了劳动争议救济方式,包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及可以起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