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远程工作是一种基于现代通信技术的新型工作方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普及度的提升,远程工作劳动者人数不断增多。我国现行劳动法在调整远程工作新型劳动关系时存在性质认定不清、工时标准无法直接适用、职业安全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在远程工作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要明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从属性的认定;在工时计算上,要结合不同类型远程工作的内容和性质选择合适的工时计算方式;在职业安全保护问题上,要探索远程工作模式下的职业安全预防新方式,同时完善工伤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关键词:远程工作;劳动者权益;劳动标准;职业安全预防;工伤认定
一、引言
远程工作(Telework) 1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知识经济兴起、工业经济逐渐衰落的背景下,非工业生产领域的工作岗位增加。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部分行业的产业组织形式发生改变,非现场的远程工作成为可能。
近年来,5G通信、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成熟与进步使一批新兴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为远程工作提供了更丰富的应用场景与更高层次的技术保障,以远程工作方式形成的新型劳动关系逐渐增多。2020年7月,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九个新职业就包括“互联网营销师”,并在其下增设了“直播销售员”工种。2 在我国,远程工作劳动者主要分布于互联网IT业、互联网演艺业、电商业、在线教育业、出版业等第三产业行业。
远程工作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模式,给我国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与劳动保护制度带来了挑战,如何更好地保障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远程工作的界定
如何界定远程工作,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远程工作是一种新型的工作状态,即借助电话、因特网、电子邮件等通信设备或工具,在传统办公地点之外进行协同工作的状态。3目前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尚未对远程工作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如何界定远程工作,可从技术手段、工作地点、合同类型以及工作时间四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技术手段
劳动者在现场工作地点之外的地点进行远程工作,需要借助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曾有学者认为,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并非是进行远程工作的必备要素,如在家中工作的文章撰稿人也可称为“远程工作者”。4但这并非是现代意义上的远程工作。英国国家统计局(ONS)在全国劳动力调查报告中将远程工作者定义为“使用电话或个人电脑进行远程工作的劳动者” 。5远程工作需要现代通信技术作支撑,并且远程工作的内容和形态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和换代不断变化发展。
(二)工作地点
传统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现场工作场所进行劳动,人身依附性较强,而远程工作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呈现灵活性。2002年《远程工作欧洲框架协议》就指出远程工作者定期在雇主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工作。有些国家则强调是用人单位批准的地点,例如美国《远程工作促进法》中规定“员工现场工作地点之外被许可的工作地点即可成为远程工作的工作地”。6实践中,远程工作的地点主要呈现两种形态:一是家内劳动,即劳动者以其住所为工作场所;二是工作地点在住所以外的其他非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例如远程工作中心等。7值得注意的是,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等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场所即是现场工作地,上述劳动者不是本文所探讨的“远程工作劳动者”。
(三)合同类型
远程工作形态下的劳动者分为自由职业者和企业员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者以远程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属于民事上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其它方式约定以远程工作形态完成工作任务则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情形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四)工作时间
2002年欧盟《远程工作框架协议》认为典型的远程工作应具有常态性,包括线上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和线上线下相结合完成工作任务两种远程工作方式。以单位现场工作为主的劳动者次数较少地在住所使用计算机等设备加班,这种偶然性的远程办公不是远程工作新型劳动关系下的主要工作形式,因此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远程工作。
综上所述,本文将远程工作定义为一种基于现代通信技术、在用人单位许可的远程工作地点进行常态化工作的新型工作形态。
三、远程工作类型
远程工作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更有助于分析和理解远程工作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目前,学者们对远程工作的分类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远程工作的地点划分,远程工作可分为电子的家内劳动、卫星办公室、远程工作中心和移动工作;根据远程工作占所有工作时间的比例划分,可分为纯粹外部的远程工作、更替式的远程工作。8根据远程工作的产生方式,还可将远程工作分为传统替代型远程工作和新兴独立型远程工作。
(一)传统替代型远程工作
该类型的远程工作是对部分传统工作形式的替代。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工作可以远程形式完成而无需前往用人单位的现场,例如IT技术岗位、部分行业的公司文员等。
(二)新兴独立型远程工作
此类工作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孕育而生,从诞生之初劳动者便主要以远程的形式完成工作任务,包括在线演艺人员、互联网营销师、在线教育老师、网店远程客服等。
四、远程工作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路径
现行劳动法及劳动保护制度主要规范调整传统劳动关系。远程工作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加剧了现行劳动法适用的难度,产生了一些劳动保护法律问题,并且需要对现行劳动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一)远程工作性质认定
远程工作形态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我国现行劳动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些用工单位可利用这种新型用工形态劳动保护制度的不清晰来逃避劳动法律义务,损害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传统工作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目的性和劳动过程实现的特殊性产生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权。远程工作形态下,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场所中完成工作,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力和控制力下降,此种情形是否改变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对于传统替代型远程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据此成立。但对于新兴独立型远程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签署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该种情形下二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便存在较大争议。
在“王亚婷与被告南京亿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从事网络演艺工作的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经纪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为经纪协议,而非劳动合同。9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便是双方是否形成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远程工作的定义和特征,本案原告从事的工作利用了现代通信技术,工作地点为单位同意的自选场所,并且远程工作具有常态性,应属于远程工作的用工形式。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未形成用工管理关系以及人身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在劳动法对远程工作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远程工作认定为劳动关系持谨慎态度。
我国亟需在法律中对远程工作的性质、劳动关系成立以及认定方式进行明确。对于符合远程工作特征的用工关系就要认定为远程工作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远程工作工时计算
现行工时制度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制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非标准工时制又分为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以及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10远程工作直接适用现行劳动标准会出现一些问题。远程工作的地点可能同时是生活地点,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难以区分,劳动者的绩效认定便存在困难,易诱发劳资双方以工时为重要核算基准的薪酬争议。11同时用人单位可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增加劳动量的方式变相延长其工作时间,使远程工作劳动者超时超量工作,从而侵犯其休息权。对于远程工作的时间认定,需要考虑远程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性质,并结合我国现行工时制度进行具体判断。
第一,对于非特殊行业和特定职业的远程工作劳动者(如IT业技术人员、网店客服人员、在线教育人员等),可直接认定为标准工时。和现场工作相比,该类工作只是劳动场所、工作形式发生变化,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现场工作基本一致。在工作时间的认定上,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采用劳动成果与劳动时间结合的工时认定方式,同时借助远程工作系统的远程定位打卡、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功能提高工作时间认定的准确性。
第二,对于特殊行业的远程工作劳动者(如翻译、校对人员等),其工作时间具有特殊性,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以周、月等为周期订立总的工作时间,并由远程工作者在工作总时内灵活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对于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远程工作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采取工作时间弹性计算的不定时工作制。此类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往往与企业的效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作时间相较于其他类型劳动者更为宽松。
(三)远程工作职业安全保护
现行职业安全保护制度是基于工作场所处于用人单位直接控制之下的工作方式建立的。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作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立法规定的标准,确保工作设备、环境等达到安全生产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权等。12远程工作模式下,工作场所的空间位置发生了改变,由工作单位转为相对封闭的私人家内或者移动化工作场所。此情形下现行职业安全保护便呈现出一些问题,体现在职业安全风险预防和职业灾害救济两个方面。
第一,职业安全预防。远程工作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很可能是较为私密的场所,如劳动者的住所。用人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预防义务时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和住所安宁权。同时单位可能无法及时发现并掌握远程工作地的安全状况,增加不确定的安全风险,待出现安全事故时难以厘清责任。对此需要出台专门的远程工作职业安全预防操作指引,对远程工作地职业安全检查的方式、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细化,使得用人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预防义务时有章可循。例如单位负有对远程工作地点的环境及工作设备进行职业安全检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报告义务以及容忍单位进行职业安全检查的义务等。
第二,职业灾害救济。远程工作中的职业安全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伤认定和工伤举证责任两个方面。远程工作中的工伤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伤事故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伤需要判断事故发生时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岗位。根据现有案例,在工作地点认定上,劳动者在家中工作若经过单位批准,法院则将其视为工作地的延伸。13因此劳动者在远程工作地进行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在举证责任上,法院倾向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根据证据作出利于劳动者的裁决。由于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劳动者遭受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举证存在一定困难。若远程工作劳动者(尤其是家内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存在分歧时,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可能会对单位造成不公平。笔者认为,远程工作模式下的工作场所具有特殊性,工伤认定的部分举证责任可转移至劳动者。
五、结语
伴随着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远程工作方式必将作为未来重要的工作形态之一而存在。远程工作的新特性给现有的劳动立法带来了挑战,如何适用现有劳动法对远程工作劳动者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需要完善远程工作相关立法,建立更完善的远程工作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以便充分地保障远程工作新型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本研究中的“远程工作”是一种劳动关系下的工作形态,受劳动法调整。
2 参见《“直播带货”成为正式工种》,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7/07/c_112620402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0日。
3 参见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4 See Leslie Haddon and Malcolm Brynin: The character of telework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leworkers, 34 New Technology, Work and Employment, 46. (2005).
5 See 151 Volume 3: Details of LFS variables 1992-2002, Labour Force Survey User Guide, at http://cy.ons.gov.uk. (Last visited on December 20th, 2020)
6 参见2010年美国《远程工作促进法》(Telework Enhancement Act of 2010)章节65定义部分。
7 参见班小辉:《远程工作形态下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因应》,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8 参见张颖慧:《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
9 参见苏0115民初(2017)82号原告王亚婷与被告南京亿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10 参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编写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54页。
11 参见田思路、童文娟:《远程劳动者权益保护探究:以网络平台主播和居家办公形式为例》,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年第6期。
12 我国《劳动法》第5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均有所体现。
13 参见最高法行申(2017)6467号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俊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参考文献
[1] “直播带货”成为正式工种_新华网[EB/OL].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 07/07/c_112620402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0日
[2] Leslie Haddon and Malcolm Brynin. The character of telework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leworkers[J]. New Technology, Work and Employment, 20 (1): 34-46
[3] 151 Volume 3: Details of LFS variables 1992-2002, Labour Force Survey User Guide [EB/OL]. http://cy.ons.gov.uk.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0日
[4] 班小辉. 远程工作形态下职业安全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因应[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5)
[5] 张颖慧. 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 2017(6)
[6]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编写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8: 154
[7] 田思路、童文娟. 远程劳动者权益保护探究:以网络平台主播和居家办公形式为例[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0(6)